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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此规范。 一、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业务人员应当核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核验机动车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并收回下列证牌: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三)机动车号牌。 无法提供所列三项证牌中任意一项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验车员核对报废机动车的车辆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实车信息是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信息一致。 三、《代理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和《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必须由机动车所有人、单位签名或加盖公章。 四、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且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证件及授权委托书;机动车所有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属单位变更过名称的需提供变更文件。 五、回收报废机动车后,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如实录入机动车信息,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传机动车拆解前照片和拆解后照片。 六、回收的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解体,在机动车拆解后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七、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我公司不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八、机动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我公司不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的,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已经打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予以作废,并向公安机关报备。 |